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13/07/04 |
公告日期: |
1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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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3年劾字第15號 |
案 由: |
莊碩漢任職我國駐泰代表處大使兼館長,於111年12月3日至6日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基於長官部屬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違反乙女意願,握乙女之手,當手部回暖後,對乙女握手仍持續一段時間(總計15至20分鐘),以及要求乙女至其房間討論修改致詞稿等之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令乙女感到害怕、不舒服及被冒犯,但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莊碩漢之行為違反性別自主分際,已符合110年12月28日修正、111年1月12日公布及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定義,外交部亦為相同認定,成立性騷擾事件在案。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13/09/25 |
113年度澄字第11號 |
莊碩漢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併罰款新臺幣參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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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9/25 |
113年度澄字第11號 |
莊碩漢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併罰款新臺幣參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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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監察院113年7月4日劾字第15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3年劾字第1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30805.docx
113年劾字第1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308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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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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