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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91/02/18
公告日期: 91/02/18
字  號: 091年劾字第1號
案  由: 為桃園縣政府受理坤業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軍事限建管制區內興建焚化廠,未依規定徵得空軍設管單位會勘同意,亦未切實審查有無違反軍事限建高度即由該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課長古沼格違法核發建造執照並同意動工,雖經本院提出糾正在案,惟該府相關官員仍不思警愓,貫徹謹慎執法義務,該府代理縣長許應深、副縣長劉永和、秘書李憲明、工務局局長范振成、副局長蔡宗烈,復明知空軍各設管單位於該公司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現場會勘後,均已強烈表示暫不宜核發使用執照之意見,亦知悉該焚化廠原陳報建築基地高程測量值不實,涉有違反軍事限建高度,本院正調查中,卻執意違法簽擬或批准核發使用執照,置國防與飛航安全於不顧,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92/05/02 092年度鑑字第10019號 許應深申誡. 李憲明,蔡宗烈,古沼格各記過二次. 劉永和,范振成各記過一次. (92/10/17 92年度再審字第1345號:原議決劉永和,李憲明,范振成,蔡宗烈部分撤銷.劉永和,李憲明,范振成,蔡宗烈均申誡.) 092/05/10執行處分
本案文件: 091000001910218坤業彈劾案文審查會定稿.doc 091000001910218坤業彈劾案文審查會定稿.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