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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92/01/14
公告日期: 92/01/14
字  號: 092年劾字第2號
案  由: 為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花蓮和平水泥工業區工業專用港興建影響範圍內定置漁業權之補償,前局長尹啟銘因督導失誤、懈怠職責,造成所屬於本案中發生「草率決定定置漁業權撤銷之補償費」、「補償方式及費用計算違失」、「現場勘驗不確實」、「未確實確認受資遣之勞工身分與人數」等重大違失;前副局長何美玥襄助局長綜理局務,並負責督導該局第五、六、七組業務,因未切實襄助局長,致所屬發生上開重大違失;第五組前組長張傳宗於尚未執行現場勘驗以查明個案漁具、船筏、網地、勞工等數量與實際是否相符前,即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主持會議確認補償費,前花蓮縣政府農業局局長趙火明未能切實督導所屬依法處理定置漁業權展延案;上開被付彈劾人之違失行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95/04/21 095年度鑑字第10727號 張傳宗降一級改敘;尹啟銘,何美玥均申誡;趙火明不受理.
本案文件: 092000002彈劾案92-02.doc 092000002彈劾案92-02.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