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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92/01/10
公告日期: 92/01/14
字  號: 092年劾字第1號
案  由: 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船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辦理第四核能發電廠(以下稱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以下稱基座)採購過程核有:輕忽基座施焊之監工、檢驗、品保及銲材管理等作業,致承商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使用低強度銲材偷工,及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與諸多線性裂紋等情事,且中船公司辦理本案發包作業亦有諸多瑕疵,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並造成鉅額損失及信譽重挫,顯有重大違失。中船公司前總經理江元璋及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呂學義等十二員,未善盡本案核能設施之施工督考,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93/05/14 093年度鑑字第10331號 何明卿記過二次;余宏記過一次;江元璋,范光男,鍾紹屏,王海濤,施啟榮,林居萬,劉照雄均申誡;廖文憲,黃壽清,呂學義均不受懲戒.
本案文件: 092000003彈劾案92-01.doc 092000003彈劾案92-01.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