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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1/06/12
公告日期: 101/06/12
字  號: 101年劾字第11號
案  由: 陳貴明、涂正義、李漢申任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期間,迄未與民營發電業者完成調降利率之協商作業,又葉惠青任職經濟部能源局期間,於國內用電需求無虞之下,竟核准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設電廠,均增加購電支出,渠等未善盡維護政府權益之責,怠忽職守,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2/03/15 102年度再審字第01847號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李漢申)
101/11/23 101年度鑑字第12396號 陳貴明、涂正義各降貳級改敘。李漢申降壹級改敘。葉惠青不受懲戒。 陳貴明及涂正義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再執行之。李漢申於101年12月4日執行處分。
本案文件: 101000011台電購電彈劾案文-101 6 11-通過後.doc 101000011台電購電彈劾案文-101 6 11-通過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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