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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2/09/10
公告日期: 105/11/29
字  號: 102年劾字第13號
案  由: 南投縣縣長李朝卿為萬○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李朝卿投資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杏○公司)的股數佔33.9%,顯已超過法定上限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兼業之規定。又南投縣政府近年來辦理該縣多項災修工程及採購案,均發生弊端,南投縣政府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曾仁隆等,於97年至98年間利用限制性、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等方式辦理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新台幣(下同)779萬元;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黃榮德、縣長室前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土木工程科前代理科長李中誠等,於100年至101年間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948萬元(其中曾仁隆分得回扣30萬元、黃榮德分得回扣60萬元、張志誼分得回扣80萬元、李中誠分得回扣60萬元,四人於偵查中均已繳回貪污所得);李朝卿於99年間收取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皓○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946萬元;李朝卿於99年間收取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68萬元;李朝卿於101年間收取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80萬元;李朝卿、張志誼等於100~101年間收取該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回扣共45萬元、於100年間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於101年間收取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之回扣50萬元,以上合計約3,143萬5,000元。綜上,李朝卿等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3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4/10/30 104年度鑑字第13338號 李中誠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104/11/5執行懲戒處分。
103/01/03 102年度澄字第03365號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李中誠於104/10/30議決停止撤銷。黃榮德及張志誼於106/8/23裁定停止撤銷。李朝卿及曾仁隆於107/11/7裁定停止撤銷)
本案文件: 102-13李朝卿等彈劾案文(公布).doc 102-13李朝卿等彈劾案文(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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