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3/12/05 公告日期: 113/12/17 字 號: 113年劾字第27號 案 由: 張希賢於駐聖保羅辦事處任一等僑務秘書期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受其監督指揮之屬員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令被害人感到不舒服,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逾越職務監督關係與分際,核其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政府及駐外僑務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本案文件: 113年劾字第2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3年12月5日劾字第27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3年劾字第2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