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13/12/10 |
公告日期: |
1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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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3年劾字第29號 |
案 由: |
被彈劾人張之明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一般洗錢、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收受之賄賂及不當利益高達新臺幣7,567萬235元,遭檢察官起訴,又有婚外情之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被彈劾人詹加欣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不正利益罪(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遭檢察官起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2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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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13年劾字第29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3年12月10日劾字第29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3年劾字第29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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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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