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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5/10/04
公告日期: 105/10/04
字  號: 105年劾字第46號
案  由: 國立中興大學主計室前主任蔡正文於100年8月間,已支領工作酬勞達該年度上限金額23萬5,080元,竟以組員許○銘為人頭溢領工作酬勞3萬4,502元;其於101年9月及12月間,已支領工作酬勞達該年度上限金額23萬5,080元,竟指示所屬以約用職員蘇○婷為人頭溢領工作酬勞1萬5,585元及3萬6,000元,合計溢領8萬6,087元;復於100年8月及101年9月間指示所屬,以臨時專任人員陳○華及約用職員蘇○婷為人頭,使約用職員楊碧麗溢領工作酬勞1萬3,261元及2,549元;另於100年8月間,以工友張○惠為人頭,使約用職員林慧玲溢領工作酬勞9,406元。上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罪刑在案,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6/02/15 106年度鑑字第13940號 蔡正文休職,期間陸月。 106/2/21執行懲戒處分。
本案文件: 1051004蔡正文案彈劾案文(審查會後公布版).doc 1051004蔡正文案彈劾案文(審查會後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