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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5/11/09
公告日期: 105/11/09
字  號: 105司正0005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對於林祺源性騷擾A女案件,未於法定期限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調查報告未依法由調查委員撰寫,且林祺源未依規定於考績委員會開會時迴避;法務部明知A女因無法與林祺源同在該監工作而到處覓職,卻未將林祺源調離現職,反協助A女調職,使A女受到因提出性騷擾申訴而被調職的不利處分,且罔顧宜蘭監獄前典獄長方恬文在104年12月及105年4月之林祺源志願調查及考核表中加註建議「調動於公於私均益」,並以「署內專門委員都是有案子被調回來,缺都滿了」及「各矯正機關當時並無此一層次之適當職缺」為由卸責,遲至本院約詢後,始於105年7月22日將林祺源調離該監。此外,矯正署於100年1月1日成立後,竟未依法成立性騷擾申調小組,遲至本案發生後,始於104年12月間成立申調小組。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一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宜監)通過版.doc 糾正案文(宜監)通過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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