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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01/05
公告日期: 106/01/06
字  號: 106內正0002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經行政院核准籌建2000噸級之台南艦。惟因100年至102年陸續發生3次海損事件,致該艦服役4年內即超過半數時間皆處於停航,妥善率過低,影響我國經濟海域巡護密度及各項預期目標之達成;且海巡署於台南艦100年發生第1次海損後,雖辦理各項宣導與講習,惟成效有限,仍於101年發生第2次海損,導致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復於102年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事件,肇致103年竟變成船艦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置總船價高達168億餘元之各式艦艇於無形風險中,且因3次海損亦造成104年船體保險為機器海損不賠之條件。該署未依法追究直屬長官責任,未將艦長移送審查或懲戒,及對前總局長懲處過輕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台南艦海損案糾正案上網.docx 台南艦海損案糾正案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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