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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7/02/23
公告日期: 107/02/23
字  號: 107年劾字第4號
案  由: 海軍艦隊指揮部所屬131艦隊部金江軍艦於105年7月1日實施甲操測考前誤射雄風三型超音速反艦飛彈事件,被彈劾人林伯澤、林清吉、胡志政、李連仁、林明華未依法善盡指揮監督及安全訓練責任,導致金江軍艦工作紀律廢弛,於甲操測考當日違反安全規定領取過量火線安全接頭,並裝接真彈進行箱組飛彈測試,復無幹部於現場督導,任由中士高嘉駿獨自一人在作戰模式操作,致誤射飛彈,釀成大禍;又被彈劾人林伯澤、林清吉未符規定申請甲操測考,被彈劾人許秉立及李連仁亦未確實審核資格,且未逐級呈核並經批准,即將甲操測考報進名冊電送艦指部,該部少校計畫參謀官尤○賢雖將金江軍艦剔除,然因文書作業疏漏,致該艦如期參加甲操測考,而被彈劾人林明華身為業管主管,雖得知悉此一事實卻未及時導正制止;另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被彈劾人李光敏、史建斌、曾紀郎涉有怠行職務,督導不周之過失,復未能依據安全守則確實檢查,及時糾正受測單位重大危安舉措,造成其錯誤認知甲操測考靜態檢查應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以上各員均嚴重斲損軍譽,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8/04/25 107年度澄字第3514號 林伯澤、林清吉均降壹級改敘。胡志政記過貳次。許秉立、李連仁、林明華、曾紀郎、李光敏、史建斌均申誡。 108/05/02執行懲戒處分。
本案文件: 雄三飛彈彈劾案文1070223審查會版66公布版 (3).docx 雄三飛彈彈劾案文1070223審查會版66公布版 (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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