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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8/02/15
公告日期: 108/02/15
字  號: 108年劾字第4號
案  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前法官陳梅欽,於任職期間,多次將自己在外飲宴之時段申報為加班時間,其不實申報加班之時數高達22小時,其中8小時且申領加班費;又其於101年9月11日下班宴請部屬餐敘席間,對A女及B女提及「露事業線」或「B女事業線也不錯」等言語,且有當場解開自己的上衣鈕扣,顯露上胸肌及不當勸酒等行為,使受邀餐敘之A女及B女感到不舒服與被冒犯,並影響A女隔日之正常工作,亦造成A女、B女日後工作上的壓力。上開不實申報加班及言行冒犯等不當行為,已重創司法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8/06/06 108年度懲字第1號 陳梅欽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108/06/06執行懲戒處分。
本案文件: 108年度劾字第4號案文(公告).docx 108年度劾字第4號案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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