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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9/08/14
公告日期: 110/04/20
字  號: 109年劾字第37號
案  由: 被彈劾人石木欽自86年7月22日起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其間翁茂鍾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亦未迴避;又就翁茂鍾所涉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甫經下級審宣判案件而上訴最高法院案件,被彈劾人石木欽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時,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件;另於翁茂鍾涉訟期間,並未避嫌而買入翁茂鍾所經營事業有關股票,均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1/09/02 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 原判決廢棄。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111/09/13執行懲戒處分。
110/12/24 109年度懲字第9號 石木欽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壹年。
111/09/02 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 原判決廢棄。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本案文件: 109年劾字第3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09年劾字第3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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