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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9/12/03
公告日期: 109/12/17
字  號: 109年劾字第42號
案  由: 顏新章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花蓮縣政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且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至銀行存款,另嘗試爭取仲介授權,由其介紹其他買家購買遊憩用地等與業務無關之行為。其不知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圖謀他人利益之行為,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之信譽,事證明確,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1/12/15 110年度澄上字第6號 上訴駁回。
110/11/03 109年度澄字第3581號 顏新章休職,期間壹年。
111/12/15 110年度澄上字第6號 上訴駁回。
本案文件: 109年劾字第4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09年劾字第4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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