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案 名: |
地檢署以平信寄發傳票案 |
審議日期: |
110/02/19 |
公告日期: |
1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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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司調0007 |
案 由: |
林國明委員調查「按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同法第62條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經查各法院均以雙掛號送達傳票或開庭通知書,惟獨各地方檢察署寄發傳票,大多仍以平信為之,有違反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影響送達之效力,造成民怨,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平信寄送傳票案調查意見(上網).docx
平信寄送傳票案調查意見(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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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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