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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調查報告
案  名: 新竹縣湖口鄉湖鏡段126地號土地不斷遭違規棄置廢棄物案
審議日期: 111/05/18
公告日期: 111/05/24
字  號: 111社調0013
案  由: 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自動調查,新竹縣湖口鄉湖鏡段126地號土地,自民國107年10月迄今,不斷遭違規棄置大量瀝青、廢木材及廢棧板等,雖經環保署認定羅OO等未領有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46條第4款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惟檢方於109年3月8日將出租人及承租人等不起訴處分(僅起訴第三人鄧OO、盧OO);造成行為人無視法律,繼續傾倒類似廢棄物,經民眾再於109年9月22日、109年11月12日、109年11月21日連續檢舉,環保單位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亦遭拒絕,只能再報請檢察官偵辦之後傾倒廢棄物之違法。鑑於傾倒廢棄物事件層出不窮,對於環境之破壞甚鉅,而司法機關之實務認定常與行政單位看法不同,造成傾倒廢棄物之事例惡化。則法規範是否不足或不明確;司法與行政對於廢清法之認知是否有落差?如何彌補?以防僥倖之徒無視法律,肆意破壞環境。又依現行廢清法第54條、第57條處罰主體為「法人」,於實務上難以命「自然人」停工或停止營業,因而法規範是否足以達到廢清法制定之目的?有關行政處分是否應改為刑事處罰,以杜日益惡化之環境破壞?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廢清法第41條第1項、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第71條第1項等之制度性運作,行政作為顯然已經不足規範日益猖獗傾倒廢棄物之惡行,行政機關實有加以整合,通盤檢視其運作之必要,凡此均有調查瞭解之亟需案之調查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調查報告湖口廢棄物案(外網).doc 調查報告湖口廢棄物案(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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