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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彈劾案文
案  名: 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温志強貪污收賄案
審議日期: 112/01/10
公告日期: 112/01/19
字  號: 112年劾字第1號
案  由: 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臺幣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且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2/03/15 112年度澄字第1號 温志強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112/04/27執行懲戒處分。
112/03/15 112年度澄字第1號 温志強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本案文件: 112年劾字第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2年1月10日劾字第1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2年劾字第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