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案 名: |
養豬離牧拆遷補償推行三年輔導養豬戶轉業、異地合法飼養案 |
審議日期: |
93/12/21 |
公告日期: |
10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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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3財正0049 |
案 由: |
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所定「補償基準」,未考量種豬場與肉豬場之差異,嚴重損害人民權益,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3000183養豬離牧配套措施糾正案文發文.doc
093000183養豬離牧配套措施糾正案文發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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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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