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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糾正案文
案  名: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復健分院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建造執照
審議日期: 94/01/19
公告日期: 105/12/01
字  號: 094內正0006
案  由: 林委員將財提「桃園縣政府未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確實審核、列管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復健分院整地工程之棄土處理計畫,行政行為怠忽消極,致棄土流向不明,核有違失;該府工務局審核施工計畫,未加知會桃園縣環境保護局,致施工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相左,顯示橫向聯繫不足,又該府工務局未依會勘紀錄結論,草率核發(八八)桃縣工建字第雜龜2355號雜項使用執照,均有未當。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理旨揭工程違反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承諾事項外運廢棄土事宜,未追蹤查核該土石方流向,亦未函請相關主管機關查核,顯未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亦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