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案 名: |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離島地區水資源開發及供水改善建設計畫 |
審議日期: |
100/10/05 |
公告日期: |
100/10/05
|
字 號: |
100財正0045 |
案 由: |
洪委員昭男提︰經濟部水利署辦理離島地區水資源開發及供水改善建設計畫,未盡計畫主辦及補助機關之責,致多項計畫工作設施或延宕未結、或未依規劃功能運作、或閒置未用,影響整體供水建設成效;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理金湖水庫設計審查工作,未盡周延審慎,察悉設計錯誤後,未能針對問題有效解決,肇致鉅資完成之水庫設施,原規劃功能盡失,虛耗鉅額公帑;又辦理大、小金門等2座海水淡化廠興建先期作業,未妥循規定檢討計畫修正,水利署亦未善盡督導責任,就執行癥結問題決斷處置,致機關間虛擲作業時程結果,形同回到計畫原點,迄未發揮規劃效益,均有嚴重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0000170離島供水設施糾正案-發文.doc
100000170離島供水設施糾正案-發文.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