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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糾正案文
案  名: 冉男遭違法移送觀察勒戒案
審議日期: 113/07/10
公告日期: 113/07/17
字  號: 113司正0008
案  由: 林國明委員提: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於110年間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對施用毒品的冉男聲請觀察勒戒,經該院以管轄權錯誤為由裁定駁回確定,該署未確實核對法院裁定主文,錯誤核發執行指揮書,仍將冉男移送執行;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之教育訓練不足,且該所內部控制流程尚無明確規範,以致名籍業務承辦人對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第1項入所應調查事項之法條認知錯誤,僅檢查文件是否齊備,疏未核對本案執行指揮書與法院裁定主文是否相合,而誤准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兩機關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113司正0008冉男違法觀勒案-糾正案文(上網版).docx 113司正0008冉男違法觀勒案-糾正案文(上網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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