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0/01/02
公告日期: 90/05/03
字  號: 090內正0001
案  由: 古委員登美提:台北市政府為興辦士林二十一號公園工程,徵收陳訴人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系爭地上改良物,於辦理發放補償費時,該市士林地政事務所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依規定將陳訴人變更後之地址,於補償清冊中予以訂正,以致發生補償費發放通知,遲延送達情事;又該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於原拆除系爭地上物之處分被撤銷後,未能確實掌握時效,遲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始為拆除之處理,而所為拆除處理之通知前,又未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先令陳訴人限期遷移,於未依限遷移,始為強制拆除,且於通知函內,未敘明法律依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提請 討論案。( 糾正案文印附 )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000001590內正001.doc 09000001590內正001.pdf 09000001590內正001.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