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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2/12/16
公告日期: 92/12/17
字  號: 092財正0045
案  由: 李委員伸一提: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於八十二年間辦理「林子頭溝排水工程」,不當占用坐落該鎮草屯段八五二之三地號部分土地,嚴重侵害人民權利;事後且任令土地所有權人一再陳情,而未能積極研究解決方案,行事消極草率;而該所身為政府機關,卻未能尊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有關回復原狀及返還土地之司法判決,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2000170草屯林子頭溝工程糾正案文.doc 092000170草屯林子頭溝工程糾正案文.pdf 092000170草屯林子頭溝工程糾正案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