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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0/01/03
公告日期: 90/05/03
字  號: 090財正0004
案  由: 林委員時機、郭委員石吉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本於權責,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設置保育警察及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亦未設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與訂立發行管理辦法等,復未落實查緝、取締工作,嚴重影響野生動物保育之推展,實有違失;又內政部警政署對違反野生動物案件之蒐證方式及技巧未臻周全,且是項案件績效配分顯有偏低,致取締稽查成果不彰,亦欠允當,爰依法提案糾正。提請討論。( 附件甲三 )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000006290財正004.doc 09000006290財正004.pdf 09000006290財正004.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