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代辦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分處『花東電氣化計畫』臺東縣砸道工程」等採購案件,未依契約規定之履約地點施工,致路線隔斷申請與契約施工路段不同,在未實際對施工成果進行檢查之下,用內容不實砸道文件辦理計價,承商取得全部價款,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原該局臺東工務段員工,經刑事判決均認定有罪,核有履約管理失當及結算驗收欠妥之疏失;另原該局分隊長於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任職務並收取酬勞,協助成立軌道班及聯繫承辦人,介紹原該局員工至該2公司工作,執行原該局軌道養護工程履約,造成公私分際模糊,足使公務員清廉公正誠信執行職務之形象產生不良觀感;又原該局於本案所為路線養護作業,先有便宜行事之失,致養護路段脫逸於契約規範,嗣對有養護需求之路段不依規定辦理,致未能依品質管理作業進行檢查,又有契約外路線養護作業之行車安全無從把關之過,皆無法確保鐵路行車及乘客安全,核均有嚴重怠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