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陳姓社工因劉姓保母姊妹涉嫌凌虐幼童致死一案,涉犯過失致死及偽造文書等罪嫌,於113年3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以被告身分將其拘提到案,惟該分局將陳姓社工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複訊時,竟基於讓媒體拍攝之考量,刻意區分上車動線,並對陳姓社工雙手上銬,且未遮蔽上銬部位,不當使陳姓社工受媒體拍攝並遭近身採訪,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足見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文山第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之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之責;再且,本案發生後,縱然內政部警政署已於113年4月9日通函各警察機關因應媒體圍訪及防止媒體拍攝相關應處作為,惟仍發生數案犯罪嫌疑人雙手上銬部分未予遮蔽情事;另本案移送時戒護警力規劃失當,均核有怠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