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就屏東縣崁頂鄉第17屆、第18屆鄉長林光華於106年至107年間,分別收受羅○立、陳○玉、鍾○汝等人,為其子順利錄取擔任該鄉清潔隊技工所交付之對價賄賂;又於辦理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堤防工程時,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洲子協會與港東協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經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