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內政部訂定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作為地政機關審查依據,無須進行實質審查,逾越母法保障他共有人之意旨,並逸脫行政程序法本賦予登記機關之職權調查權限及義務;另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審查所轄太平區宜欣段4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時,未善盡職權調查與通知義務,均有缺失等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