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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年01月19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2/01/19 下午 03:45:02

公告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就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臺幣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且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