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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5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2/11/15 下午 04:10:31

公告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立儒,於112年5月21日與性騷擾申訴人在臺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糾紛,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卻屢次向申訴人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等方式抵付賠償金,造成申訴人恐懼害怕、不舒服之感受,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