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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04月01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3/04/01 上午 10:41:42

公告糾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訂之「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係以「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產品品名標示依據,惟該署針對蜂蜜產品內蜂蜜含量多寡,並無法定檢驗方法,致標示規定公布施行迄今,從未抽驗市售蜂蜜產品之蜂蜜含量,根本無從確認產品品名及成分標示是否確實符合規定,使該規定徒具形式,益見該署研擬該規定過程失之草率,確有疏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