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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05月21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3/05/21 下午 02:55:27

公告糾正法務部未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1款檢察行政監督權責,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致生檢察官為求偵查便利,違反拘提法定要件,濫發長效期拘票,且未指示於執行後記明事由繳回,及僅為獲悉被告入出國行跡,卻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留置」當事人,均不當限制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明知所屬檢察官未依法行使強制處分權,卻推稱係實務常見作法而疏未加以監督,有違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2項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均核有怠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