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收受現金、威而鋼、蘋果手機、重型機車、演唱會門票、賣場禮券等賄賂及餽贈,以不實發票詐領特別費,監察委員高鳳仙、仉桂美提案通過彈劾桃園市政府前局長朱松偉

  • 日期:109-06-12

「行政院核定之『亞洲•矽谷計畫』,以桃園為示範基地,桃園市政府指派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局長朱松偉擔任專案辦公室副執行秘書,朱松偉在106至107年間擔任副執行秘書時,涉嫌利用經發局局長權勢,向業者收受高價紅酒、五星級飯店住宿費用、現金10萬元、Iphone7plus手機、Ipad平板電腦等賄賂與餽贈,幫助業者取得勞務採購標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認朱松偉、全○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孫○、工務部處長黃○勝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行賄公務員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年1月8日裁定羈押禁見朱松偉等情」乙案,監察院於109年6月12日彈劾審查會以11:0票,全數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仉桂美對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前局長朱松偉之彈劾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仉桂美表示,朱松偉下列8項違失事實,涉犯收受賄絡、詐取財物、偽造文書、洩密等罪嫌,經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案經調閱上開桃園地檢署108年度貪污治罪條例等偵查案卷查明屬實,而朱松偉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不諱,如下:
一、朱松偉105年6月9日至107年12月25日任職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其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7年5月14日至107年12月20日,向「桃園市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委託服務案」勞務採購案之計畫主持人孫○索取、收受現金新臺幣(下同)共20萬元、水波爐2台、威而鋼2盒、蘋果手機3支、蘋果平板1個、飯店住宿費共46萬餘元等財物及不正利益。
二、朱松偉於107年11月間,擔任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107年路口交通量調查及號誌時制調整計畫」勞務採購案評選委員、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暨中心設備維護服務工作」勞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及評選會議之召集人,該二採購案均由輿○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7年12月18日、107年12月20日得標。朱松偉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上開桃園市政府勞務採購案公告招標當日即臺中市政府勞務採購案開標翌日,以尾牙將至需求贊助為由,將蘋果平板2台、蘋果手錶之截圖傳送輿○公司負責人楊○榮,楊○榮於107年11月27日以後某日在朱松偉辦公室將蘋果平板2台、蘋果手錶1個交付朱松偉,朱松偉將其攜回住處使用。
三、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8月間辦理「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實證平台建置與營運計畫」採購案,於107年9月20日由勤○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朱松偉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於勤○公司107年10月30日舉辦動工典禮當日晚間,傳送「YAMAHA-XMAX重型機車」(售價225,000元)截圖予勤○公司協理翁○灝並表示「我想這台上下班,你能處理嗎?」於翌日晚間傳送訊息予勤○公司之董事長柯○鴻並表示「送我一台重機就好」,柯○鴻指示翁○灝前往朱松偉辦公室當面婉拒後,朱松偉復於107年11月13日傳送「YAMAHA-SMAX重型機車」(售價108,000元)截圖予翁○灝並表示「我打算改買這一台,低調一點比較好」,柯○鴻指示翁○灝前往桃園市政府向朱松偉當面推辭。
四、朱松偉於107年5月至7月傳送訊息予桃園市伴○○協會理事長陳○義,請託為其蒐集特定金額之餐廳發票作為「核銷使用」。陳○義向相關店家索取相關金額之發票,依朱松偉指示要求各該店家於開立發票時登打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全銜及統一編號後,將上開發票交與朱松偉,朱松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上開發票交與不知情之局長室秘書並指示其以「因公務需要與地方仕紳聯誼便餐費用」名目核銷請領局長特別費,使負責經辦審核特別費之秘書室及會計室人員完成經辦及審核程序後,將共計12萬元之特別費撥付至朱松偉郵局帳戶內。
五、朱松偉為桃園市政府經發局「107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計畫」補助案之審查會召集人及審查委員,桃園市中壢區六○商圈發展促進會依該計畫向該局提交活動規劃並申請最高額度50萬元補助費,該促進會理事長鄭○容於107年3月7日傳送訊息予朱松偉稱:「叫評審對我好一點」,朱松偉回稱:「結果是我決定的!」鄭○容於同月9日傳送訊息予朱松偉稱:「這次總共13個商圈要分300萬元,怎麼夠分?」朱松偉回稱:「我搞定了,不會砍妳的補助款啦!」經發局於107年3月12日召開審查會議將六○商圈促進會評選為第一名,並核予50萬元補助款。鄭○容於107年3月27日表示將市價72,000元之普通重型機車贈送朱松偉,朱松偉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委託不知情之配偶梅○貞出面於107年3月30日前往機車行領取該機車。
  六、台○公司於107年4月10日發函向「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申辦污染物排放權變更許可,該公司副董事長顏○進翌日將該函文照片傳送朱松偉,表示:「今天才送件,過5、6關後才會到您手上」、「偉哥,麻煩您了!」朱松偉回覆「OK!」並將該函文照片轉傳上開中心主任郭振寰,表示:「老闆的朋友,麻煩趕快呈核到局本部,謝謝!」再將其與郭振寰之訊息截圖回傳顏○進。嗣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4月23日以函核准上開申請案,顏○進於同月26日委託他人將該2張售價共27,600元之「席林狄翁2018/7/14台北小巨蛋演唱會門票」,在朱松偉辦公室交與朱松偉。
七、朱松偉獲聘擔任「桃園市107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勞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3月28日上開標案評選委員會結束後當日傳送訊息,向參標廠商玖○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魏○地索取7萬元,魏○地於107年4月3日將面額7萬元大潤發禮券在朱松偉辦公室交與朱松偉,嗣上開採購案於107年4月16日由玖○公司得標。再者,朱松偉獲聘擔任「108年度交通號誌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勞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其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該採購案107年11月29日公告當日傳送訊息向魏○地索取5萬元家樂福禮券,並向魏○地洩漏其身為該採購案評選委員之訊息。魏○地於107年12月15日將面額5萬元家樂福禮券在朱松偉辦公室交付之。此外,魏○地於107年12月17日下午傳送訊息,向朱松偉索取參與投標「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服務建議書,朱松偉接續前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107年12月17日將創○公司出具之服務建議書影印後在其辦公室交與魏○地,嗣上開採購案於107年12月27日由玖○公司得標。
八、朱松偉107年間獲聘擔任桃園市政府「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審議小組委員,該府於107年8月27日下午召開會議審查卓○交通技師事務所承攬之2件店鋪、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前,該事務所負責人吳○毓於同月15日、24日傳送訊息請朱松偉務必參加該會議,朱松偉允諾並出席會議。該會議通過上開工程通過後,朱松偉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當日下午傳送訊息向吳○毓索取現金2萬元,吳○毓允諾,朱松偉於107年9月5日上午再傳送訊息催促吳○毓於翌日支付,吳○毓遂於翌日中午在某餐廳內將2萬元現金交與朱松偉。再者,該府於107年9月21日下午召開會議審查卓○交通事務所承攬之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前,朱松偉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當日上午傳送訊息要求吳○毓贈與威而鋼10盒,吳○毓允諾,朱松偉復於107年10月4日下午傳送訊息催促吳○毓於翌日交付,吳○毓遂於翌日下午將價值共計13,000元之威而鋼10盒送往朱松偉辦公室交付之。此外,該府於107年12月18日下午召開會議審查卓○交通事務所承攬之集合住宅暨辦公室、店鋪新建工程前,朱松偉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2月8日上午傳送訊息向吳○毓索取4萬元大潤發禮券,吳○毓允諾,朱松偉於會議通過上開工程後翌日(19日)下午、107年12月22日上午,傳送訊息催促吳○毓稱交付4萬元大潤發禮券,吳○毓遂於108年1月初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將面額4萬元之大潤發禮券交與朱松偉。
 
監察委員高鳳仙、仉桂美指出,朱松偉除上開8項違失事實外,另有下列2項收受餽贈行為,雖經檢察官認不構成犯罪行為,但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情事:
一、朱松偉為提供採購案開工典禮餐會之與會賓客使用,於107年10月30日傳送訊息向勤○公司協理翁○灝索取百富21年威士忌3瓶,翁○灝遂於107年10月31日將市價一瓶5,000元之百富21年威士忌共6瓶(合計3萬元)送至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交與朱松偉。朱松偉於107年11月9日下午傳送訊息請勤○公司董事長柯○鴻安排好朋友到海峽會吃飯,翁○灝協助於上開餐廳訂位並請朱松偉直接在簽單上簽柯總名字,朱松偉收受共21,921元之餐飲費用贈與。朱松偉上開行為,雖未構成收受賄賂罪,惟係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且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之社交禮俗標準(3千元),而未予拒絕或退還,亦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知會及交付政風機構處理。
二、朱松偉於107年11月9日傳送訊息予六○商圈促進會理事長鄭○容,請其利用其人脈以優惠價格購買機車。嗣鄭○容為維持與朱松偉之交好關係,於107年11月19日贈送朱松偉一部普通重型機車,朱松偉委託友人柯○煌以其名義出面領取該機車。朱松偉上開行為,雖未構成收受賄賂罪,惟係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且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之社交禮俗標準,而未予拒絕或退還,亦未簽報其長官、知會及交付政風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