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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中鎮長洪麗娜兼任所轄乾德宮代表人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未經許可不得兼職之相關規定,監察院通過彈劾

  • 日期:109-06-17

洪麗娜係民選鎮長,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彰化縣田中鎮長,並自就職日起即任該鎮乾德宮負責人。洪員以「乾德宮代表人」名義,分別於108年5月1日、108年6月13日行文彰化縣田中鎮公所及彰化縣政府,另於108年5月1日及同年月23日再以「乾德宮代表人」名義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暨緊急處分聲請狀及民事起訴狀,且乾德宮收取香油錢後掣發之收據亦有「管理人洪麗娜」具名,故洪麗娜確有行使「乾德宮代表人」職權之事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
 
監察委員方萬富、陳小紅指出,「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將寺廟分為募建寺廟及私建寺廟,另有由地方自治團體所管理之公管寺廟,除公管寺廟得由鄉(鎮、市)長兼任該寺廟代表人外,鄉(鎮、市)長不得兼任所轄寺廟代表人職務。依據銓敘部101年書函略以,「公務員不得兼任與現職間有職務上監督關係之職務,另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須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則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又依內政部102年函略以,「鄉(鎮、市)長與寺廟負責人二者職務上具有監督關係,故各鄉(鎮、市)長不得兼任轄內宗教負責人一職」;而本案乾德宮當初乃募建而成,復為田中鎮公所轄管寺廟,乾德宮負責人與鎮長於職務上具監督關係,爰田中鎮長不得兼任所轄乾德宮代表人或管理人職務甚明。
 
洪麗娜雖自107年12月25日始就職,惟彰化縣政府已於其就職後即告知鎮長不得兼任所轄寺廟負責人之規定,洪麗娜並非完全不知相關規定。嗣後彰化縣政府亦於108年9月11日函復田中鎮公所,敘明備查乾德宮之寺廟負責人係蔡姓負責人,未許可洪麗娜兼任該職務,洪員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有兼任乾德宮代表人一節。
 
二位監察委員亦表示,洪麗娜縱然明知鎮長不得兼任所轄寺廟負責人之規定,卻仍於108年5月1日以「乾德宮代表人洪麗娜」名義行文田中鎮公所,要求暫緩將乾德宮信徒名冊及寺廟登記證等備查文件發給新任蔡姓負責人;其後於108年8月5日再以「鎮長洪麗娜」名義由田中鎮公所行文彰化縣政府,要求彰化縣政府同意暫緩發給乾德宮上開變動後相關文件,仍欲藉此維護其於乾德宮原有之職務及管理權。
 
監察委員方萬富、陳小紅指出,本案彰化縣田中鎮長洪麗娜經彰化縣政府告知,明知身為田中鎮長不得兼任所轄乾德宮代表人(管理人),仍自107年12月25日至108年9月11日期間,有兼任職務上具有監督關係之所轄乾德宮代表人(管理人)職務,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之情事,經監察院審查通過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