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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管理人員涉及凌虐收容人致死,監察院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

  • 日期:109-08-26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夥同擔任「服務員」的受刑人對陳姓受刑人涉有凌虐,肇致陳員死亡,經檢察官以違背人道的凌虐行為虐待死者,不僅有虧職守,更屬嚴重侵害人權予以起訴。高雄地方法院於109年8月24日依凌虐人犯致死等罪判兩名管理人員各10年6月、9年徒刑,同夥4名受刑人各判刑3年10月至7年不等。

 

本案經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高涌誠主動調查,發現矯正署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夥同擔任「服務員」的受刑人,踹踢撞擊陳員成重傷,復傷不使療,延誤救治之黃金時間,肇致陳員死亡,核有嚴重違失;高雄監獄於事件發生後,未本於權責深入進行調查,致使錯失調查時機,相關主管管理及監督不周;另法務部矯正署無法及時掌握囚情動態,皆難辭監督、管理不周責任,均核有怠失。監察院於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並要求法務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指出,陳姓受刑人有精神障礙的症狀,長期服用藥物,卻因為出現「不服管教」的行為,被安置於違規房。而監所長期以來徵選受刑人出任「服務員」,協助管理人員,容易發生執行偏頗,甚或假藉主管之命代行戒護工作情事。此次事件有管理人員,對不遵守規定的陳姓受刑人踹踢,澆淋咖啡,並命不具公權力的「服務員」為受刑人施用刑具,帶至監視器未拍到角落凌虐;而後另一位管理員全程目睹,對於受傷的陳姓受刑人消極不處理,導致受刑人肋骨斷裂,內臟出血致死,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核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監獄於事件發生後,未本於權責深入進行調查,並覈實通報法務部矯正署;且送醫急診診斷為「食物梗塞導致窒息」,無外傷紀錄,致使錯失調查時機,相關主管管理及監督不周;法務部矯正署無法及時掌握囚情動態,難辭監督、管理不周責任,均核有怠失。

 

監察委員表示,該監所相關戒護管理人員未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如實記載,係明知事實而故意不予登載。嗣為規避調查,復於「施用戒具紀錄簿」上不實登載內容,均已使相關公文書失真,再陳報長官核章而行使之,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亦有重大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高雄監獄相關戒護管理人員對陳姓受刑人施用戒具失當,以施用戒具(2付手梏) 及收容鎮靜室(實則係職員備勤室與主管桌之間之走道空間)作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與相關規定有悖,核有違失,應深入檢討改進。

 

調查委員亦表示,高雄監獄對陳姓受刑人之教化、矯正與輔導,有未盡周延之處,仍有精進之空間,以符合監獄行刑法「使受刑人改悔向上」規範之意旨,進而減少不當管教之事件發生;另法務部矯正署允應本於權責深入清查妥處,並加強兩公約等人權教育訓練宣教,有效防制酷刑事件,以維人權保障。

 

調查報告另指出,高雄監獄前於104年2月11日已曾發生人犯挾持典獄長事件,監視器設施理應依主管機關函示有所加強,然本事件被害人疑被不當管教之處仍為監視器之死角,殊非允當,明顯違背法務部相關規定,核有未當,應予檢討;又該監獄於108年1月7日採購微型密錄器15組,提供重點場舍(包含違規舍)及中央台備用,並指示於特殊情況或於攝影機死角有所處置時,應配戴保全證據,俾便及時之採證,惟本事件值勤人員未落實執行,影響事件調查,進而衍生蓄意規避事件偵(調)查爭議,核有缺失。

 

調查委員另強調,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對本事件相關服務員管理考核不周,查核不實,均核有疏失,法務部允應予以重視策進,以維戒護管理安全及收容人人權;此外,戒護安全中有關影音監控是輔助勤務中心之必要利器,故與其它子系統整合誠屬必要,而以影音監控系統整合智慧型的監控系統刻不容緩。基此,法務部允應重視所屬各矯正機關監控系統現況與智慧型整合需求,有效輔導強化,以有效掌握囚情動態,加強監督並保全證據,進而提升戒護管理效能。

 

調查報告最後結論指出,行政院允應督導法務部會商衛生福利部等有關機關,針對相關議題妥為研議,俾善盡對收容人醫療照護,以提升收容人醫療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