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院會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 日期:109-09-08

監察院今(8)日召開監察院會議,會議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並撤回監察院109年5月12日函送立法院之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自109年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日起正式展開運作,為強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職責,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建立普世人權價值及規範,並與國際人權接軌,爰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使該會有完整之作用法可為遵循,並達成聯合國《巴黎原則》揭示國家人權機構保障及促進人權之目的。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條文共13條,除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同時規定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進行調解,依職權或陳情進行案件調查、訪查或系統性之國家詢查時,得要求政府機關(構)、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各級政府機關(構)因涉及人權侵害事項,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
 
今日院會亦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案,明定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則,以彰顯法治國家監察權行使之基本原則;調查案件除報請結案外,應提出調查報告,賦予調查報告法律位階法源依據;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將現行有關調查人員對外不得宣洩之規定增訂但書,使與公共利益或人權保障有關者例外得公開,俾監察職權之行使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