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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懲戒法院第二審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監察院表示,尊重懲戒法院判決維護司法公正獨立形象,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日期:111-09-06

監察院表示,針對石木欽懲戒案件,懲戒法院第二審認定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對石木欽改判更重之懲戒處分,符合監察院上訴意旨。
 
石木欽懲戒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認為,依舊法官法規定,對已不在職之被付懲戒人課以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之處分,並無實益,監察院認定一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而提起上訴,懲戒法院於9月2日以新聞稿指出,撤職等懲戒處分並非沒有實益,因此第二審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更重之懲戒處分: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監察院認為,第二審判決結果,將警惕所有法官,均應謹守交友分際,維護司法公正獨立形象,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長期涉嫌在友人翁茂鍾訴訟案件審理期間提供法律意見,或不當接觸、球敘、宴飲或購買他所經營控制公司的股票一案,懲戒法院新聞稿明白指出,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上述違失行為根源於石木欽與翁茂鍾間不當交往,並與翁茂鍾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之案件相關,而無從分割,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且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即105年7月29日)為判斷基點,而這個時點距監察院彈劾移送繫屬職務法庭之日即109年8月19日,僅約4年,因此無本案第一審判決所認定,有部分違失行為已超過10年追懲期間而予免議之情形。
 
監察院認為此項法律見解,對於後續經監察院彈劾其他司法人員與翁茂鍾間不當往來之案件,具有一定指標作用,亦即被彈劾人與翁茂鍾間交往所生之相關連的違失行為,只要有部分行為還在追懲期間之內,就應該進行一體評價,而不應該分別認定。
 
至於石木欽已退休,依舊法官法予以撤職處分並停止任用1年,是否影響其退休金、退養金核算,屬於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如何執行問題,則由司法院或懲戒法院妥為認定後,依「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通知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