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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竹田鄉鄉長傅民雄與時任屏東縣竹田鄉民代表會組員曾文星謀議,利用竹田鄉公所於104年辦理「竹田國小通學步道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105年「圓通寺公園周邊環境整備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106年「竹田鄉立納骨堂統包工程」之機會,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監察院通過彈劾

  • 日期:111-09-13

被彈劾人現任屏東縣竹田鄉鄉長傅民雄為圖個人不法利益,利用竹田鄉公所於104年辦理「竹田國小通學步道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105年「圓通寺公園周邊環境整備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106年「竹田鄉立納骨堂統包工程」之機會,透過被彈劾人時任竹田鄉代會組員曾文星(現任鄉代會秘書)擔任白手套窗口,居中牽線聯繫,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監察院於111年9月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賴鼎銘、林郁容提案,彈劾傅民雄、曾文星,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地方鄉鎮公所財政拮据,為辦理地方建設,竹田鄉公所於104年、105年透過屏東縣政府提報計畫,向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經費補助竹田國小及圓通寺公園工程兩案,106年亦以公所自有財源辦理竹田鄉立納骨堂統包工程。本案緣於屏東縣麟洛鄉前鄉長李新煌於103年12月25日卸任後投資A營造公司,與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亦同時為B工程顧問公司實際負責人)謀議希望承作104年「竹田國小通學步道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委由李新煌至竹田鄉公所拜訪傅民雄,向傅民雄表達可由所屬B公司協助撰寫申請工程預算計畫書,協助竹田鄉公所爭取預算補助,將來若由李新煌所屬A、B公司得標,將支付得標金額一定比率(設計監造20%、工程15%)之工程賄賂,經傅民雄首肯,嗣後李新煌所屬公司得標後,傅民雄收取2案(設計監造決標金額新臺幣【下同】198萬4,729元,工程決標金額1,731萬6,909元)賄賂計41萬6,000元(設計監造25萬元,工程16萬6,000元),曾文星收取2案賄賂計59萬3,000元(設計監造14萬7,000元,工程44萬6,000元【含負責圍標之C廠商負責人贈與之10萬元】)。嗣後傅民雄、曾文星亦利用竹田鄉公所辦理105年「圓通寺公園周邊環境整備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之機會,協助A、B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傅民雄收取2案(設計監造決標金額73萬4,250元,工程決標金額672萬5,515元)賄賂計43萬6,000元(設計監造10萬元,工程33萬6,000元),曾文星收取2案賄賂計18萬1,000元(設計監造4萬7,000元,工程13萬4,000元)。另傅民雄於竹田鄉公所辦理106年「竹田鄉立納骨堂統包工程」過程中向C廠商索賄(決標金額6,200萬元),於賄款交付過程中通知其民間友人出面取款100萬元並暫時存放,於檢察官偵查時繳回查扣。

 
上開2被彈劾人傅民雄、曾文星所為,為圖個人不法利益分別收取賄賂85萬2,000元、77萬4,000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敗壞官箴,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