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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兩度利用新豐鄉公所辦理清潔隊隊員或臨時人員甄選之機,向應徵者之父母收取賄款,不法獲利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復為競選連任計,擬以公所經費採購醫療用口罩發送予鄉民使用,然卻授意該所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使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嚴重斲傷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郭文東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12-08-01

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新豐鄉長期間,兩度利用新豐鄉公所辦理清潔隊隊員或臨時人員甄選之職務上機會,向應徵者之父母收取賄款每案50萬元,不法獲利合計100萬元。復為競選連任計,規劃以公所經費採購醫療用口罩發送予鄉民使用,然卻授意該所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使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渠等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且嚴重斲傷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1)日審查並以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郭文東提案,彈劾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一、據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許秋澤個人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於108年9月間,透過白手套郭○收受黃○宏為其子黃○升謀取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職位而交付之50萬元賄款,遂於隨後之該所清潔隊臨時人員甄選案中核定錄取黃○升;嗣再於109年2月間核定清潔隊隊員之甄選案,由唯一一名報名者黃○升錄取。
(二)於109年2月初,收受黃○花為其子林○澄謀取該所清潔隊員職位而交付之50萬元賄款,隨即於辦理中之清潔隊隊員甄選案,核定錄取林○澄。
 
二、另據彈劾案文指出,許秋澤鄉長為競選連任計,欲以公所經費採購醫療用口罩發送予鄉民使用,然卻授意該所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使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為迎合上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被彈劾人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於新豐鄉公所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中,所涉之違失情節略如下:
(一)許秋澤考量拓○公司之負責人施○禎曾多次標得新豐鄉公所採購案,與其熟識且素有好感,見其對醫療用口罩案有意參與投標,遂召集劉家佑、許彩鳳前來討論,由許秋澤當面向劉家佑、許彩鳳等人指示:「可以跟施小姐講一下口罩案的事情」、「施小姐的品質好的話就盡量讓她做啦」、「分數可以打高一點」等語。
(二)為達成許秋澤之期望,劉家佑與許彩鳳於111年6月間共同謀議,將決標方式由新竹縣政府建議之最低標改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並訂定投標廠商除須資格審查合格外,評選分數尚須達及格分數80分以上者,始得參與比、減價格;另由劉家佑指派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內派委員,並由許彩鳳擔任該委員會之召集人,藉此操控內派委員在評選階段之評分,俾達內定廠商得標之目的。
(三)劉家佑與許彩鳳於111年6月15日中午時分,共同將尚未簽核完畢上網公告之該採購案「需求規格」文件洩漏與施○禎。
(四)上開採購案於111年7月1日上午9時開標後,有3家廠商經資格審查合格而得進入評選程序,劉家佑及許彩鳳為護航與施○禎有合作關係之內定廠商得標,遂於評選前分別對財政課課長江○蓮、民政課課員吳○璇及林○慧等3位公所內派之評選委員為「將內定廠商評分80分以上,其餘2家廠商均給予低於80分之評分」不公正評分之指示。
(五)又身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之許彩鳳為使內定廠商能夠順利得標,除對於外聘委員當場提出「各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顯有重大差異」之質疑,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外,另竟塗改其中一位內派委員之評分,再佯稱該評分表有塗改情事而須重新謄寫,該名內派委員迫於無奈,仍按經塗改之分數重新填寫評分表,因而使其餘2家之平均分數均落於80分以下,最終即由該內定廠商取得唯一進入議價之資格並得標。
 
被彈劾人許秋澤擔任新豐鄉鄉長,本應清廉自持,為民謀福利,詎其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不僅利用新豐鄉公所辦理清潔隊隊員或臨時人員甄選之機,收取100萬元賄款;另復利用該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授意該所主管人員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被彈劾人劉家佑及許彩鳳2人身為新豐鄉公所高階主管人員,且均熟習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範,竟為配合鄉長護航特定業者得標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意向,遂罔顧法令,徇私舞弊,甚至對公所所屬職員下達不公正評選之指示,洵屬敗壞官箴。核上開3人所為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相關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顯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