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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前校長黃紀生涉嫌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不當體罰學生及違法兼差補習惡性重大,監察院通過彈劾

  • 日期:112-12-12

監委王美玉、葉大華指出,臺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前校長黃紀生自82年至95年間任教乙國中時分別對C生、A生性侵害屬實,另對D生性騷擾情節重大。案件自111年間被揭露後,他知悉自己遭A生檢舉,且申請退休案遭臺中市政府不受理而暫緩。惟為掩蓋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之事實,對外仍謊稱即將退休,仍密集蒐集A生之聯絡資訊,持續騷擾A生家人及相關證人,並向A生家屬宣稱「刑事追訴期已過了」,犯後態度不佳且無視臺中市政府「案件調查處理期間,務必謹遵規定,避免互動」函令,並涉有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於112年12月12日經彈劾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二位委員表示,黃紀生自82年至95年間分別對C生、A生性侵害屬實,對D生性騷擾,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犯後態度不佳且無視臺中市政府「案件調查處理期間,務必謹遵規定,避免互動」函令,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

二位委員強調,師生間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據相關證人證述,黃紀生班級經營作風強勢,習慣孤立男女生,並以不當體罰學生方式,製造威嚇感讓學生恐懼,他也自陳帶班嚴格。62年2月兒童福利法、92年「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均明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及不當對待學生之行為,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調查發現,黃紀生涉有不當體罰或霸凌學生情事,以本案觀之,在黃紀生高壓班級經營下,被害人A生、C生及D生遲至成年後,始敢說出自身經歷,實已造成其等身心受創嚴重。

此外,74年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即規定專業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職,然黃紀生擔任專任教師期間(82年至94年間),在校外違法收費補習,他本人也坦承不諱,並因此發生補習班學生C生遭性侵害事件。

另,二位監委表示,公務員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金之懲戒處分,違失情節應屬重大,公務員懲戒法未設行使期間限制。本案黃紀生前校長所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多個違失行為,時間雖有先後,然均持續侵害學生,直至111年A生提出申訴後仍持續騷擾A生家屬及相關證人,屬多個行為彼此具有關聯性,應依「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就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並加以評價。是以,黃紀生身為資深教育人員綜理校務及性平業務,本應以最高標準自我要求,維護校園安全,然其上開行為實非身為教育人員應有之處事態度,在校園性別平等及學生人身安全之普世價值下,實不容姑息,教育人員應引以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