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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文指出:僑務委員會函派該會會計室主任尤其昌兼任財團法人華僑貸款 信用保證基金會計組長職務(行政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 依法提案糾正。

  • 日期:86-11-19

  有關僑務委員會函報:「該會前會計主任尤其昌(已退休),於擔任該
會會計主任期間,兼任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會計組長職務(行
政職務)並支領各項津貼,似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乙案,經林
委員孟貴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嗣經本日監察院僑政委員會
會議決議:糾正案通過並公布;函請行政院督促改正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僑務委員會函派該會會計室主任尤其昌兼任財團法人
華僑信用保證基金會計組長(行政職務)職務,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
四條暨其相關規定。且該會在函派尤其昌兼任該基金會計組長一職之整個
簽辦過程,從未簽會該會人事室,亦未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核准,足見僑委
會在處理尤其昌兼職案時,顯有規避人事法規及上級監督之嫌,行政過程
實有未當。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