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教育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越欽所提「糾 正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罔顧法令,擅准私立青年高中董事會違法改組,將校產移 轉,顯有不當」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改善見復。

  • 日期:86-12-11

  糾正案文指出:私立青年高中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民國六十年七月三十日
以教二字第O七七九O號函核准立案設校,惟未將該校校產移轉予學校,教育
廳雖要求該校應在一年內將六千坪土地之產權移轉登記為學校所有,並檢證報
核,該校迄今仍未辦理,已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省教育廳仍准予立案並報教育
部備查,明顯未盡監督之責。
  創辦人蔡少明違反規定,未將土地移轉予學校,致其以作為學校之土地抵
押予私人。設定抵押物係校地,為設校之根基,竟予抵押他人,衍為全國轟動
之冒貸案,教育廳未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其怠忽職守,灼然明
確。陳訴人前將青年高中不動產移轉予蔡侑敬、蔡侑展、蔡芬芳等三人之協議
書中,顯然為買賣行為及該校董事會同意增選董事蔡譜陸、蔡慶輝,係偽造會
議紀錄而當選之情形,陳請省教育廳處理,該廳竟置若罔聞,仍予備查,無異
鼓勵私立學校之商業買賣行為,參諸私立學校法規定,其疏於監督至為不當。
附糾正案文乙份。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