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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案件有新事實新證據 監察院依據法律行使職權 提起再審之訴 絕無因人設事 選擇性辦案

  • 日期:113-07-05

針對媒體報導質疑本院「監委選擇性彈劾、選擇性保護人權」、「因人設事」為翁啟惠提再審一事,監察院今(5)日發表聲明,特予澄清。

一、歷來翁啟惠係唯一單純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或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而遭本院提起彈劾,雖經公懲會議決申誡處分,嗣後本院審認該案有新事實、新證據,為保障當事人人權及利益,爰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此乃本院恪盡憲政機關職權之作為,媒體報導本院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絕非事實,應予澄清。

二、監察院前係基於檢察官起訴之事由及本院之裁罰處分提案彈劾翁啟惠,然該起訴事由業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又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等事由,業經本院查明相關事證,訴願決定撤銷,中央研究院也確定翁啟惠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本院係原彈劾案之提出移送機關,因發現足以影響結果之新事證,就「翁案」提起再審,導正原彈劾案,係依法行使職權,各界應予尊重。

三、翁啟惠院長是全球第一醣分子專家,是臺灣最有機會獲提名諾貝爾獎化學獎的專業學者,惟因懲戒法院對本院再審所提之新事實、新證據未予審酌,實影響翁院長權益。本院依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力求還其清白,確係合法合理作為。司法院日前就本院再審訴訟之上訴判決駁回,本院深感遺憾!媒體質疑本院「力挽翁啟惠 選擇性辦案」、「監委選擇性彈劾」等語,顯有誤解,並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