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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前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前處長吳瑞安涉嫌收受廠商賄款、餽贈;又與利害關係人多次餐敘,均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監委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 日期:113-08-16

被彈劾人吳瑞安於任職改制前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前處長期間,涉嫌收受廠商賄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紅麴、蜆錠、有機白蝦、水果禮盒,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又與利害關係人多次餐敘,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核有違失。監察院於113年(下同)8月6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已於8月16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於109年6月9日晚間,在餐廳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已於偵查中自白、認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起訴。另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收賄。被彈劾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核有違失。
 
二、被彈劾人與廠商及中間人等餐敘3至4次,皆由廠商或中間人買單,亦有單獨與廠商用餐,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定,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不當接觸及獲取其他不正利益之規定,核有違失。
 
三、被彈劾人收受廠商贈送紅麴約40瓶,蜆錠3,000顆至4,000顆,白蝦20箱(一箱4盒,共80盒)及水果禮盒,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均未曾依規定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核有違失。
 
四、被彈劾人上開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暨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