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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越欽、江委 員鵬堅所提:「糾正經濟部、交通部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中山高 速公路十七座加油站經營權移交案,該等機關之協調能力、機制與準備不足 ,又缺乏配套措施,致使政府施政能力,倍受批評,影響?

  • 日期:87-10-08

  糾正案文指出: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平易委員會及中國石油公司
,同為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在協調溝通上,本有先天之便,惟行政之執行
,除需積極外,時效性與充分性,亦不可或缺。該等部會辦理本案時,對於
涉及跨部會之重大政策執行,不僅未促請行政院,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負
責居間協調工作。反一味以已達成之「共識」,要求中油公司執行,其「共
識」又反覆無常,造成中油公司拒不承認所謂之「共識」,致使本案日後糾
紛不斷,顯有違失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