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通過監委蔡崇義、賴振昌、林文程所提,對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林承家涉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彈劾案

  • 日期:113-10-18

被彈劾人林承家於任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期間,涉有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違失事證明確。監察院於113年10月8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振昌、林文程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19號彈劾案)已於113年10月18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身為軍人,擔負保家衛國重責大任,誠實廉潔乃基本要求,竟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違失重大。

二、被彈劾人藉單位於餐廳舉辦慶生餐會之時機,宴請民間友人,並食用官兵餐會部分菜品,且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核有違失。

三、被彈劾人接待國防部軍醫局晚宴餐會前,將購置一箱公務晚宴高粱酒,先行扣留6瓶,並搬至參謀長辦公室內;另辦理父親節餐會前,以「試菜」名義,邀約同仁至餐廳用餐,並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核有違失。

四、被彈劾人命所屬擔任軍車、公(私)務租賃車駕駛,於公務期間搭載其親友訪金遊玩,核有違失。

五、被彈劾人為國軍高階將領,應為官兵表率,然竟不思其身負國家社會之重託,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等行為,斲喪國軍整體形象,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相關罪責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