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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鐵局臺東工務段前段長楊志斌,怠忽審核及督導之責,監察院通過監委葉宜津、浦忠成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 日期:113-10-30

被彈劾人楊志斌於任職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臺東工務段(下稱臺東工務段)段長期間,辦理「代辦鐵道局東工處『花東電氣化計畫』臺東線砸道工程」(下稱本工程)採購案件,未依契約規定之履約地點施工,致路線隔斷申請與契約施工路段不同,在未實際對施工成果進行檢查之下,用內容不實砸道檢查紀錄等文件辦理計價,由承商取得工程全部價款,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承商,所屬臺東工務段7名員工,經一、二審刑事判決有罪,被彈劾人核有審核不實、督導不周,而有履約管理失當及結算驗收欠妥等疏失,明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及影響機關形象,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3年10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宜津、浦忠成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20號彈劾案)已於113年10月30日公告彈劾案文、審查決定書及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審查委員林盛豐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僅屬監督責任,已有懲處,違失情節輕微,無懲戒必要。
彈劾案文指出:
 
一、本採購案契約砸道工程進行地點與實際申請隔斷路線不符,且在未實際對廠商施工成果進行檢查之下,配合另製不實內容之軌道施工抽查表及公共工程監造報表,復經簽辦內部逐級陳核,最後皆由被彈劾人核定,顯有核定不實之失。
 
二、被彈劾人身為段長,對於工務上實施事項,應監督所屬切實遵行規定,惟所屬7名員工,均因本採購案遭判決有罪,被彈劾人顯有督導不周之失。
 
三、依本採購契約驗收程序規定,臺東工務段應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其相關本採購案之「工程驗收指派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報告單」、「工程結算明細表」、「工程數量結算表」、「工程決算明細表」、「工程決算書」等契約相關文件,係由被彈劾人決行或代為決行,顯見有履約管理失當及結算驗收欠妥之疏失。
 
四、綜上,被彈劾人核有審核不實、督導不周,而有履約管理失當及結算驗收欠妥等疏失,明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及足以損失機關名譽之行為外,核其違法失職情形,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8條等規定,足認其違法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