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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上午通過並公布翟委員宗泉 、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八五九專案﹄取締住宅 區色情行業,竟預設立場,張冠李戴,將他處查獲之色情資枓,據以提報正 芬、凱旋、上豪及大來四家飯店,為色情營業場所,經工?

  • 日期:87-07-15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認定正芬、凱旋、上豪及大來四家飯
店從事色情行業,核其提報之證據:1.關於大來飯店部分,共查獲六次,其
中五次並非在該飯店查獲,而係分別在光復南路麗樹園賓館、長春路泰東賓
館及長春路、敦化北路街上查獲,僅有一次在該飯店臨檢,訊問曾姓女子所
得資料而已。2.關於正芬飯店部分,共查獲三次,分別在林森北路凱翔賓館
、長春路友友賓館及錦州街國宣飯店查獲,而非在該飯店查在獲。3.關於上
豪飯店部分,共查獲六次,一次在民族東路雅莊賓館,一次在中山北路國賓
飯店六三三室,其餘四次分別在新生北路、民族東路、中山北路、松江路之
住家查獲,均非在該上豪飯店內查獲。4.關於凱旋飯店部分,僅有一次係中
山分局警員曾世廷以釣魚方式,將芳達理髮廳黃女帶至該飯店客房,據此提
報經營色情。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就本案共查獲十六件個案,除其中一件在
大來飯店查獲,一件係警員將理髮廳小姐帶至凱旋飯店釣魚外,其餘十四件
色情個案,均非在陳訴人四家飯店發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實際從事色
情行業之國賓飯店、國宣飯店、雅莊賓館、凱翔賓館、友友賓館、泰東賓館
及麗樹園賓館等,不予依法處理,卻將陳訴人四家飯店提報為經營色情行業
,自係張冠李戴,預設立場,而中山分局警員曾世廷將理髮廳黃姓女子帶至
凱旋飯店客房,據以提報色情,更是設陷栽贓,顯有違失。
  本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報陳訴人四家飯店經營色情,其證據張冠李戴
,已不足為憑,況正芬、凱旋、上豪三家飯店,均係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
證,營業項目為觀光飯店,其建築物之使用,並無違反建築法之情事。而大
來飯店所使用執照核准雖為集合住宅,尚未變更為商業使用,但該飯店所在
地段業經台北市政府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公告都市計畫為商業用地。該
飯店於八十五年一月八日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旅館業,因工務局拖延未辦。
同年七月十一日經市長陳水扁批示暫勿取締在案。既經市長批示,又係工務
局行政效率不佳,自不應由大來飯店承擔責任。況本案經陳訴人提起訴願,
由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將工務局斷水斷電之行政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依訴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
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該府工務局既越俎代庖於前,又置訴願決定不
顧於後,自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