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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許委員新 枝、葉委員耀鵬所提:「糾正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經營圓山大飯店觀 光旅館業,迄未申請核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交通部觀光局不予 處分,明顯失職;又該財團法人資產均源自國庫,然董事?

  • 日期:87-07-21

  糾正案文指出:圓山大飯店多年來接受國內外觀光旅客住宿,並按一般
行情收費,該財團法人為經營觀光旅館業,至為顯然,但卻未依發展觀光條
例,向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觀
光旅館業:指經營觀光旅館接待觀光旅客住宿及提供服務之事業。」同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發給觀光旅館業執照及專用標識,始得開業。」又
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觀光旅館業、旅行業
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惟交通部並未依法執行
。查現行發展觀光條例,係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管理觀
光旅館之法律基礎完備,惟其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之說明資料中卻託詞:
「在上述規定修正公布前,其已經營觀光旅館業務二十餘年,依據法律不溯
既往原則,本局實難於該等規定修正公布後,即予其停業處分。」且尚諉稱
待增修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後,始得納入管理範疇。交通部觀光局
對既有之法律規定不予執行,且曲解「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該局混淆法理
、推諉塞責、置公權力於不顧,明顯失職。
  由於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董事會之制衡力量闕如,因而常予有心
人貪瀆機會。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結果,業以八十六年偵字第
二一五六六、二一六一○、二一九三一、二六六一八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該
起訴書中,列名被告之董事,計有二人:一是熊丸、一是池漢乾。按熊丸與
池漢乾關係密切,在引進池漢乾擔任總經理後,即陸續發生下列侵占公款情
事:
違背工程修繕金額高於一百萬元須公開招標規定,於比價時且提高發包金
額。
以公款整修熊丸私人住宅,先後核准支付二百二十五萬元及三百十九萬六
千八百二十七元。
收受並侵占工程退還款八百五十萬元,電匯至美國花旗銀行池漢乾帳戶。
利用董事會決議可提撥公關費用為由,先後挪用五百萬元及一百一十萬元
兩筆款項,均存入花旗銀行池漢乾帳戶。
以整修工程預付款名義,挪用二千萬元,電匯至美國美林證券比佛利山莊
分公司池漢乾及其配偶蘇淑珍帳戶。
  依據交通部核准財團法人設立及實施監督要點第十五條規定:「財團法
人之董﹝監﹞事或職員,將財團法人之動產或不動產非法侵佔,移轉為自己
或他人所有,應依法負賠償責任,涉及刑事者,由本部移送法院偵辦。」查
熊丸與池漢乾等不法行徑,雖被起訴,卻非由該部依法移送,事後亦未監督
其民事之追償,顯有違失。